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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墓20年使用周期问题的民政解释
发布者:管理员   |   发布时间:   |   所属分类:行内新闻   |   阅读次数:107

公墓20年使用周期问题的民政解释

1998年5月19日,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(国办发〔1998〕25号),该意见里面提到“今后墓地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原则上以20年为一个周期”,有经营性公墓以此为依据与丧属一次性签订20年租赁合同并收取20年的护墓管理费,请问丧属是否可以自行选择租赁的期限?

民政答复:您好,墓地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原则上以20年为一个周期,各地公墓管理规定和具体执行情况存在差异,丧属能否自行选择租赁期限以及可选择的具体期限,需要根据当地的政策以及与公墓管理方的协商结果来确定。感谢您对殡葬工作的关注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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